战绩可查!满屏是A!杭州市局发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件
来源:欧宝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10-25 00:29:14
今年以来,杭州市局紧紧围绕保障民生安全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在全市范围部署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执法亮剑护民”行动,其中:“铁拳”行动立案5199件,结案4850件,移送司法机关46件;“执法亮剑护民”行动立案1009件,结案990件,移送司法机关32件。现再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3月5日,西湖区局依法对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1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西湖区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含“龙牌”标识的纸面石膏板和耐水纸面石膏板,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查明,当事人主要是做建材批发销售,涉案石膏板是从上门推销人员处采购,未能提供相关采购信息和采购凭证,违法经营额为4.18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法律法规,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5日 ,富阳区局依法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作出警告、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1日,富阳区局对当事人商标代理情况做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为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为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魔医眠”商标(第3、5、9、10、20、25、30类)和“嫩术”商标(第5、10、20类),已在111项商品上获得上述2个商标注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法律法规,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7日,余杭区局依法将游某某等8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2月1日,根据相关线索,余杭区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冬笋批发经营户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在售冬笋进行抽样。经检验,有8家经营户在售冬笋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导致。经查明,当事人在冬笋中添加焦亚硫酸钠是为了美化冬笋外观、延长保存时限,从而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该系列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2024年7月1日,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虚假宣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5日,根据举报线索及核查情况,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4月20日,当事人营业员为促成交易,提高收入,在向进店消费者推销龙井茶的过程中宣称龙井茶具有“消炎杀菌,软化血管,降血糖、血压、血脂”等功效,在售龙井茶是“西湖区产区、纯手工西湖龙井茶”等,并利用自设微信客服对所售龙井茶没有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情况作虚假陈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法律法规,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淳安县局依法对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1.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1月6日,根据相关线索,淳安县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对部分小型汽车开展机动车检验时,在未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验证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收取检验费用1200元。张某某作为当事人的授权签字人,在检验活动中履职不到位。当事人及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及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9日,萧山区局依法将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移送公安机关。3月29日,萧山区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电瓶车存在加装改装行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3个品牌7种型号共计57辆电瓶车分别存在车速限值、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等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的问题,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电瓶车66辆,对保险杠、坐垫、反光镜、尾箱、护板等进行加装后,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法律法规,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2024 年6月4日,滨江区局依法对余某某利用新媒体商业诋毁“博某达”品牌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5月9日,根据举报线索及核查情况,滨江区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网店主要是做化妆品销售活动,当事人在知乎、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注册使用某某账号,对多类化妆品进行点评、推荐,2022年粉丝数达到百万。当事人在知乎平台回答有关问题时对具有竞争关系同种类型的产品“博某达”发表了“与医院勾结、花大钱打进医院”等不实言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法律法规,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临平区局依法对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破坏整体计量准确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计量器具、罚没5.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27日,根据举报线索,临平区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流量积算仪进行抽样。经查明,当事人向蒸汽使用方供汽,自2021年5月8日起多次通过设置流量积算仪的K系数,人为使蒸汽流量计量偏差大于涡街流量计1.5级允许误差要求±1.5%,致使蒸汽流量计量不准确,计量器具计数量大于实际供气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法律法规,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